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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容器管理构建食品安全屏障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16-03-06 16:28:41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致癌保鲜膜”、“密胺餐具事件”、“食品包装袋苯残留超标”、“白酒塑化剂风暴”、以及“荧光增白剂”等事件,均因包装或容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目前我市市场上除了传统的食品容器具外,还有其他不同材质的食品容器(具)。这些容器(具)对盛放食品的性质、温度、时间均有不同的要求,忽略使用条件,极易产生安全事故。

  一、现实情况

  (一)随意使用非食品级容器装食品。在我市调查的30家农副(水)产品门店和59家餐饮业商户普遍存在随意性、无知性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存放食品的情况。其中: 93.3%的农副(水)产品门店使用非食品级的容器盛农副产品或水产品;59.3%的餐饮业商户使用非食品级容器或包装袋直接盛装食品。据《我国塑料食品包装安全监管制度研究》报导,目前我国合法生产这些包装容器的企业中,95.9%是中小型企业,其产品的合格率仅61%。还有大量的非法加工点违规使用废原料,加工生产各类食品容器、包装袋。这些不合格产品迁移出来的有害物质,有些甚至分解迁移甲醛、苯、多氯联苯等致癌物质,并对神经、造血、生殖等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对儿童智力发育产生严重影响。

  (二)部分食品容器忽略了使用条件。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商户都没有考虑他们所用食品容器的使用条件。以塑料食品容器为例,在被调查的59家餐饮业商户中,有53家商户使用塑料食品容器(不含使用塑料包装桶装油)。其中:高温条件使用此类容器占69.8%;使用塑料容器存放蒜茸及其酱油醋调味品占26.4%。市场上塑料桶装的食用油都含有来自其塑料容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在高温、油脂、酸性、时间等条件的作用下,加速塑料容器中多种物质的迁移。对密胺类餐具在温度60℃以上、酸性、多次重复使用或超过2天存放在密胺容器都会加速三聚氰胺的迁移,放置其中的食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对婴幼儿人群食用影响尤为突出。

  (三)部门对食品容器管理存在缺失。一是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和意识不足。随机对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访问时,有85.7%的人员不会考虑食品性质和使用条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二是执法人员对容器管理有局限性。执法人员侧重于食品容器微生物引起的急性食物中毒管理,忽略了容器的物质迁移和洗消剂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食品容器(含一次性餐饮具)造成食品污染的监测也处于管理盲区。三是食品安全法在容器执法显欠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十条第二款规定并未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的权利,而仅赋予其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购进产品和出厂餐饮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权。导致有管理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抽样检测,有抽样检测权的食品药品和质量监管部门又没有能介入管理的尴尬。

  (四)食品容器检测项目标准不健全。以塑料食品容器为例。一是从标准制定来看,牵涉多个制定部门,且很多标准的制定年代较久,不能适应现代工业科技的发展。二是从检测项目内容来看,部分原料及其有害成分迁移最大限量的检测指标未纳入。三是与国外标准比较来看,欧美日韩等国根据制品预期所盛放或接触的目标食品和最差可预见使用条件来选择,比较真实地反映制品容器的迁移状况。我国现有食品模拟物和检测条件与实际使用条件脱节。

  二、管理建议

  (一)加大非食品容器使用的管理。一是扩大非食品容器危害宣传。监管部门可从环境、食物、人群等角度宣传非食品容器作为食品容器(具)的危害,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充分了解非食品容器(具)随意用于食品盛放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强化非食品容器材料识别。向广大民众普及知识,提高对非食品容器的识别能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食品容器(具)和非食品容器(具)及其材料的专业知识培训。三是加强非食品容器执法力度。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的容器具安全、卫生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非食品容器(具)作为食品容器的查处。

  (二)规范食品容器的生产和使用。一是规范食品容器的性能标签。高度重视食品容器(具)的性能标签,强制生产企业进行规范标注。尤其对使用温度、时间和盛放食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塑料、橡胶、金属材质的食品容器具,应将规范的标签直接在食品容器(具)上标刻。二是指导食品容器的科学使用。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现流通的食品容器具进行系统论证和科学分类,杜绝合格的食品容器因不当使用而发生安全事故。三是做好易感人群的容器控管。婴幼儿、儿童等易感人群在选择使用食品容器具时,除了考虑外在的物理伤害以外,更应考虑食品容器(具)使用过程中对他们身体内“环境”的破坏。

  (三)建立食品容器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强化食品容器知识培训。提高对食品容器的理化性能、使用条件、微生物、迁移量和食品安全之间的安全认知;加强食品容器具安全的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的执法能力。二是落实食品容器全面监管。加强对食品容器的抽样检测,加大对食品容器(具)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监测,并将食品容器等相关产品的使用安全监管纳入年度考核。此外,应加大食品检测机构对食品容器检测人员、设备、技术的扶持和培育力度,完善食品容器监管体系建设。三是补充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出台食品安全执法指南或实施方案,既然赋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监管权,应该同时赋予抽样检验权利,或者将该行业作为餐饮店餐饮具消毒间的功能延续,由食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我市在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时,应该明确食品容器(具)的材料须同时满足无毒和无害的要求,而不宜按所盛装的食品是否直接入口对容器(具)进行区别规定;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具)盛放食品时,即使未造成食品污染,也应受到约束。

  (四)整合增补食品容器检测标准。一是为检测标准提供依据。我市作为食品容器具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市食安办应积极组织和鼓励研究团队对食品容器具生产、检测等标准进行研究、试点和推广,帮促我市食品容器具生产企业积极地转型升级,提高我市检测机构对食品容器具的检测水平,为国家整合食品容器具检测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添加新的筹码。二是及时增补检测内容。对新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量的限值要及时评估,并增补检测项目和方法,为食品安全执法实践提供标准和依据;对市场已经广泛投入使用,而在国内暂无检测项目和标准的产品,如色母粒原料、白酒内的塑化剂等,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部门要综合风险评估,制订科学、安全、合理的检测标准指南。三是借鉴欧美成熟经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指标普遍高于国内,检测技术和方法也普遍较国内成熟,我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构可科学借鉴他们成熟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检测经验,制定地方标准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