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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便民,不能再等了!
来源: 日期:2015-07-30 14:48:40

  “蔡钒委员的热心与执着令我们感动,在收到提案后,法院立即安排小组人员进行上门专题面商,形成了一系列的革新方案,并设立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专项办理窗口,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天舜高兴地说。

  近年来,温州包括经济纠纷在内的民事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案件判决了,裁判文书收到了,但当事人仍然要往返法院,要的就是一份《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近日,温州市政协委员、民盟温州城市大学支部主委、法学副教授蔡钒的提案《关于开具民事诉讼判决生效证明建议书》得到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催生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办理窗口”等一系列做法与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蔡钒介绍,裁判文书与生效证明合并使用,才能最终确定各种法定生效时间与期限。按照法院规定,生效证明必须由主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开具,但是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往往未告知当事人需要开具生效证明以及该找谁开。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此程序,导致当事人权利行使不当或权利实现受阻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时常发生裁判文书未生效即申请或未过自动履行期即进入执行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执法效果。

  针对当事人开具生效证明难的现象,蔡钒解释道:“现在法官每天都要开好几个庭,真正留在办公室的时间并不多,有个别当事人半年跑了十几趟还开具不了生效证明。对于一些身份案件,当事人根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关系注销、出国务工等手续,这对当事人事关重大。”

  综合蔡钒的建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新了《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管理办法》,统一开具,将各业务庭自行开具的做法调整为统一开具,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在诉讼服务大厅专设服务窗口统一出具;提前告知,在诉讼须知中提前告知当事人可在结案后去诉讼服务大厅窗口查询案件生效信息并开具生效证明;规范录入,明确裁判文书生效后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审判信息系统;明确责任,因生效信息录入不真实或裁判文书制作后2个月(公告送达案件4个月)未录入生效信息,导致出具生效证明错误、迟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有些案件如果不及时出具生效证明,久而久之,卷宗就会被归档或者法官调离原来岗位,老百姓再去找原承办法官出具生效证明,手续就变得非常复杂,工作量翻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张美权说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一系列新做法得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完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效能作用,是一种“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良好体现,日后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一便民新做法落到实处,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巩固法院科学管理、高效司法的形象。(转自《联谊报》)

  注:蔡钒为民盟温州市委委员,民盟温州市委会信息与咨询工委主任,民盟温州城市大学支部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