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正常死亡指的是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我市目前易引发纠纷的非正常死亡事故,以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厂务工、农林生产、建筑装修为主,兼有旅游出差、娱乐健身、学校管理等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我市交通事故死亡、医疗意外死亡、师生意外死亡等数字甚大,每起非正常死亡事故都难免有纠纷。尤其是各县市区所属的城镇、农村,几乎是每件非正常死亡事故都有纠纷,严重的纠纷也是举不胜举。非正常死亡事故引发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妥善而及时地处理好各类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危害严重
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在我市频繁出现。有的死者亲属率众闹事,围攻、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甚至非法拘禁工作人员;有的死者亲属在被闹方摆花圈、烧纸钱、设灵堂,甚至抬起尸体和棺木;有的死者亲属扰乱住宅,冲击办公场所,堵塞交通,妨害公务……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或就医、上学等,甚至危及无辜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严重影响某些行业的发展。如医闹,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已使许多医务人员产生从业畏难情绪,农村部分优秀的医师外流或放弃自己的行业。我市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的子女已多年没人报考医科院校了。过去医生都喜欢自己的孩子学医,子承父业,现在已不多了。下面我举乐清市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的四个例子。
例1,2009年乐清市某医院一产妇死亡事故。在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对产妇进行抢救时,大批家属涌集在产房中,变相地将医务人员软禁在产房内,直接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宣布死亡后,产妇家属及其召集的大批社会人员冲击医院,占据住院部多处工作场所。主管局领导和医院领导的劝说和解释均无效,向公安局110报警后5小时,医务人员仍被软禁在产房内。产妇家属将花圈灵堂摆设在医院住院部内。其他住院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正常医疗工作受严重影响。
例2,2008年乐清市岭底乡“10.9”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一个死者亲属纠集社会闲散人员30来人,,打着横幅到乐清市政府大门口聚集围堵,严重干扰了市政府的办公秩序。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保安人员进行劝阻时,该帮人还对保安人员进行围攻、殴打,致4名保安受伤。同时,停在乐清市府内的1辆现代越野车被砸坏。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该帮人还围攻处警人员,致4名协警受伤。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30万元/人(不包括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及亲属的食宿安顿费)。
例3,乐清市某中学一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亲属在找到学生尸体后,一批家属和亲戚在学校不同场合哭着闹着,在学校门口放着哀乐,摆放了一排花圈,在门口栏杆上挂着“XXX(校长名字),还我儿子”的横幅,校园墙上和乐清主要街道贴满了责备学校等内容的海报。闹得学校多天无法正常上课,教师尤其是学校主要领导进出校门都不敢。处警人员也只能勉强阻止现场打闹,无法制止整体的非法行为。
例4,乐清市某酒店一员工非正常死亡事故家属及亲戚众人闹得酒店无法营业,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超千万。实际直接赔偿480万。
二、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出现的成因
出现非正常死亡事故,为什么不用协商解决,或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走法律维权的渠道,而“逢死必闹”呢?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主要有:
一是被闹方的管理存在问题,人员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发生差错,导致家属不满(例1,例3)。事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妥善解决(例4)。
二是闹方在权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同时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盲目追求赔偿金额;有的存在认识误区,以为“不闹不解决,少闹慢解决,大闹快解决”;赔偿也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例2,例1,例3,例4)。
三是双方缺乏信任,沟通不够。被闹方没有迅速地说明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以最快的速度与死者家属、亲戚直接沟通,没有明确表示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尽量推卸责任(例1,例3);死者亲属也因认识上有误区,采取先闹后提调解要求。
四是社会各种因素,如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地方政策、法规的不健全,舆论媒体尤其是网络报道和某些评论的推波助澜,恨富恨官的大体趋向,把同情弱势群体当做了办事依据,重情重理不依法的现象严重存在等。
五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非正常死亡纠纷,诉讼程序时间太长,打官司所耗费的精力、金钱等太高,得到的赔偿太少。根据我市繁荣的地方经济,赔偿金额明显过低,根据我市的地方风俗习惯,法定赔偿的项目礼节不完,家属的期望与实际差距太大(如一位67岁的妇女因某医院手术而致半身瘫痪,法定赔偿金仅30000元,案件六年未决)。
六是某些黑社会势力介入,有些人是专业的“索赔人员”,有些是为老乡包打官司的“律师”,有的是专业的替非正常伤亡事故纠纷做“打手”,这些于中谋利的人员的参与,使事件复杂化严重化(例2等)。
七是政府行政机构对闹事者管理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处理不迅速。有的部门怕出事(易扩大事态)不敢管,有的部门管不了(太综合)不想管。这样职能部门处置不力,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权威的缺失。
八是政府没有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预警机制、处置机制和沟通机制,没有专门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处理机构。
三、解决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的建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分析非正常死亡事故和纠纷的原因,我们认为消除或减少事故是根本,事发后纠纷的场面稳控是关键,事故后续处理的迅速、合理是避免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的长效机制,多管齐下狠抓重办,是制止我市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频繁发生暂时的办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制定“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处置办法”市政府要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处置办法”等地方性文件法规。公开司法解决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的工作程序,限制诉讼处置时间,免除或减少起诉费用,给老百姓一个良好的感觉。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结合我市地方经济的实际,适度提高赔偿金额;结合我市的风俗习惯,适度的增加赔偿的项目,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给家属以精神的安慰。
第二.成立“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及处置办公室”(或授权某部门)。明确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处置的工作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市政府组建由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构成的打击聚众闹事者稳控队伍。设置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预警网络和稳控、处置、沟通、宣传机构。掌握信息,出现非正常死亡时,监察提前介入,公安及时制止,司法合理快速解决,舆论媒体正面宣传。
第三.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和命案侦破机制。市政府要把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提高到关系全市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大事来抓,要按照重大命案标准来侦办,一接到非正常死亡警情,即严格按照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规范,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和命案侦破机制。
第四.设置仲裁机构调解。非正常死亡案件有不少案情复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难度大,政府可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成立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仲裁调解委员会,为独立中介组织,专门对事故纠纷进行仲裁调解。人员队伍由法学专家和事故相关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可以是非常设机构。不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运用公序良俗破解调解难题。第三方的介入调查,可加强闹方与被闹方沟通,增强纠纷处理的公信力,同时也拓宽了投诉渠道,完善了受理机构。
第五.重视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应认真履行职责,用事实说话,宣传走司法程序,曝光解决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的不正当行为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追究处置不力、处置不公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树立法律权威和政府权威。
第六.严打事故纠纷“打手”。对于发现有某些专业的“索赔人员”、为老乡包打官司的“律师”、替非正常伤亡事故纠纷做“打手”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的,坚决依法予以铲除,保持强大的严打震慑力。
第七.成立非正常死亡、伤残法律援助热线。建立非正常死亡事故经济救助机构,在实现法律公正的同时,也给弱势群体以经济人文的关怀。
非正常死亡事故纠纷,在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非常典型。成功处理此类事件,对扼制和处理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一定会起到巨大的作用,我们真诚期盼上级领导能引起充分的重视,指示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事故纠纷聚众取闹者,主动迅速全面介入事故纠纷,合情合理合法解决事故纠纷,树立法律权威和政府权威,造福温州人民。